MVP 合规规则清单 · 人事云「假勤薪酬 + 可信动作」垂直应用
版本:v2.0(范围决策与员工小程序对齐版) 日期:2026-11-03 编制:合规顾问(法有据) 适用范围:多签约组织与用工关系、外部数据导入、排班/考勤/请假加班结果、薪酬及社保公积金、电子劳动合同与多模板、身份核验、工资条签收、员工确认与异议、存证、到期提醒,以及中台接入、资质与数据安全底座 产品定位:企业 AI 应用中台之上的人事垂直应用(不做全量 HRIS 或独立账号体系),以假勤薪酬数据链路为主轴,以签署、确认和存证为跨模块可信动作层 用途:供产品经理直接拆解验收标准;每条规则均包含触发条件、产品动作、失败/异常策略与风险等级 标注说明:「待法务复核」= 具体适用或对外口径需律师确认;「待跟进」= 首发城市确定后补齐地方细则 法规核对日期:2026-11-03。本清单是产品合规规则,不替代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〇、本期范围与阅读约定
0.1 范围基线
- 纳入本期:多签约/发薪主体及用工关系、人员业务档案、外部系统/Excel 数据导入、排班/考勤/请假加班结果查看与确认、计薪基础与结果、社保公积金参数/基数及缴纳结果、城市规则版本、工资条签收、电子劳动合同(含到期后的续签分支)与多模板、二要素/实人核验、员工异议与更正、内容与行为存证、合同到期及首次未签提醒。
- 本期导入优先:假勤、薪酬、社保公积金必须进入产品信息架构并具备可用的数据导入、校验、查看、确认/异议和追溯路径;不得以「模块不可见」或「仅工资条 Excel」替代本期范围。原始打卡、复杂排班引擎、自动算薪、财务过账、社保公积金申报缴纳等完整闭环后续迭代,不写成已具备。
- 仅为支撑能力:员工合规记录简版、中台身份与组织映射、应用内签约组织与数据范围校验、隐私、审计、供应商与资质管理;不得借此扩张为独立通用组织主数据、独立权限系统或全量 HRIS。
- 中台已有能力不重做:企业开通、应用上架与授权、登录、通用组织与员工、部门、基础角色、应用访问授权、企业账户、计量计费、储值与账务均复用中台;本应用只补充真实签约/发薪主体、用工关系、参保城市、业务数据范围及合同/假勤/薪酬属性。
- 不纳入本期验收:原始打卡采集、复杂排班引擎、自动薪酬核算与财务过账、社保公积金在线申报/代缴、完整招聘绩效培训体系、入职文件包、离职流程、调岗调薪/合同变更、通用合规体检、经济补偿计算器、AI 合同生成或审查。后续迭代不影响本期对导入结果真实性来源、版本与员工权益的合规要求。
- 员工端主交付:微信小程序承载统一待办、假勤结果查看/确认、工资条签收/异议、合同签署、办理进度与我的文件;静态 H5 原型仅供评审,不作为员工端最终交付形态。
- 依据优先级:
docs/shared/范围决策-2026-11-03.md是现行范围依据,覆盖旧「仅签约存证、排除假勤薪酬」口径;docs/shared/中台与应用边界.md约束中台职责与入口;docs/shared/产品简报.md、docs/product/需求与流程总纲-v0.md提供主流程与验收基线。其他文档若仍写「不做考勤/薪酬」或「员工端仅 H5」,不得作为本清单的限缩依据。
0.2 中台接入与页面边界
| 事项 | 中台职责 | 人事云应用职责与验收口径 |
|---|---|---|
| 企业与应用开通 | Boss 完成企业开通、应用上架及企业授权;Admin 承载企业管理和应用访问 | 仅接收开通及授权结果,不做企业注册、开通向导、应用购买或授权配置页 |
| 组织、员工与基础权限 | Admin 统一维护通用组织、员工、部门、基础角色和应用访问资格 | 通过中台接口读取并映射稳定 ID;本应用另维护多个真实签约/发薪主体、员工用工关系、参保城市及合同/假勤/薪酬业务属性和数据范围,不另建通用组织/角色管理页 |
| HR 管理端入口 | 企业用户登录中台,在工作台快捷应用或应用中心点击「人事云」 | 经中台 SSO 免登进入独立子应用;继承企业身份、员工身份和应用访问资格,不提供独立登录页或本地密码绕过路径 |
| Agent / MCP 入口 | 中台提供智能体接入、API Key 和模型计量等公共能力 | 本应用的 MCP/Skill 复用相同租户、授权、数据范围与业务规则;自然语言指令不得绕过确认、核验和审计,不另做密钥或模型计费管理页 |
| 应用壳层与返回 | 中台原型提供外跳及壳层参考 | 顶栏/面包屑显示「AI 应用中台 / 人事云」、当前企业与用户;提供「返回中台/应用中心」,退出返回中台;不出现中台已有的组织、权限、余额、充值、账单菜单 |
| 劳动者签署/确认 | 企业用户 SSO 与劳动者业务核验是不同链路 | 员工端以微信小程序为主,通过微信通知、小程序码或安全链接进入统一待办,办理合同签署、假勤结果确认、工资条签收/异议并回查本人文件;不强制进入企业管理后台、不要求另记账号密码;微信登录、SSO 或点击链接均不替代当次身份与意愿核验 |
| 前端实现 | 中台原型只作信息架构、跳转和壳层逻辑参考 | 不照搬其静态 HTML、原生 JS 或样式为开发规范;实际实现遵循 docs/engineering/AGENTS.md 的 Vue 3 + Element Plus 等本仓规范 |
标准 HR 路径:中台登录 → 工作台快捷应用/应用中心 → 人事云 → SSO 免登进入 → 业务办理 → 返回中台/应用中心。原型中的静态弹窗和示例接口仅用于说明跳转关系,不代表真实 SSO 已完成联调。
0.3 风险与证据口径
- P0:不满足则不具备上线或核心功能验收条件,或会直接突破法律红线、产品核心证据目标。
- P1:重大争议、安全或举证风险,原则上应在 MVP 验收前完成;例外须留存法务/产品负责人书面决策。
- P2:增强性控制,缺失不当然违法,但会增加争议处理或运营成本。
- 证据链五要素:身份、内容、意愿、时间、存证。缺失时标记「证据链完整性异常」,不得直接等同于合同无效或证据无效。
- 存证边界:哈希、时间戳或区块链主要证明特定内容在相应时点已存在及存证后是否被改动,不当然证明上链前事实真实,也不保证法院采信。禁止以「事后补存证」倒签或冒充「产生时即固化」。
- 法定义务与产品风控分层:45/30/15 天提醒、首次人脸、短信二次验证等属于本产品风控基线,不得对外表述为法律对所有场景的统一强制要求。
一、签约组织与电子劳动合同(ZZ / HT)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ZZ-01 | 多签约/发薪主体建档 | 企业新增或导入签约组织、发薪主体、参保主体 | 《劳动合同法》第2、7、10、17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 | 支持同一企业客户维护多个真实主体;记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适用城市、状态及证明材料;区分签约、发薪、参保用途并保留历史 | 主体名称或代码缺失、重复冲突、状态异常时不得用于新发起;不得用内部部门、门店或虚拟名称冒充法定签约主体 | P0 |
| ZZ-02 | 员工用工关系与主体期间 | 员工归属/变更签约组织、发薪主体或参保城市 | 《劳动合同法》第7、10、17条;《社会保险法》第4、58条 | 按员工记录各主体关系、用工类型及生效/终止期间;允许签约、发薪、参保主体按真实业务分别记录并提示核对,不擅自断言一致即合法或不一致即违法;关联对应合同、工资和城市规则 | 同一期间关系缺失、相互冲突或生效日不明时阻断新合同/新批次并进入待核对;不得为规避工龄、社保或劳动义务而虚构、拆分主体关系 | P0(特殊关系待法务复核) |
| ZZ-03 | 多主体数据范围与跨主体操作 | HR 查询、导入、发起合同/工资批次或导出证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51条;《数据安全法》第21条 | 页面、导入批次和待办明确当前签约组织;服务端同时校验租户、主体、业务角色和资源归属;跨主体批量操作须单独授权、预览对象与数量并留审计 | 越权或主体上下文不一致立即阻断;不得因 HR 拥有企业级查看权就默认允许全部敏感导出;错误主体数据不得通过改页面标签掩饰 | P0 |
| ZZ-04 | 签约主体变更与历史连续性 | 员工签约组织变化、续签或发现历史主体错误 | 《劳动合同法》第14、33—35条;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0条方向 | 新合同关联既有用工关系和历史合同;保留原主体、原合同及变更生效日;主体变更涉及权利义务、工龄或连续订立次数时提示人工核验,本期不自动完成合同变更或责任认定 | 不得直接覆盖历史合同甲方或以新主体改写旧记录;事实不清时标记「主体关系待确认」,不自动判断工龄承继、合同承继或责任转移 | P0(个案待法务复核) |
| HT-01 | 电子形式与可靠签名 | 发起或完成电子劳动合同 |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1、3、8、9条;《电子签名法》第4、13、14条 | 通过订立平台形成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双方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和密钥完成可靠电子签名,并附可信时间戳;保存证书链及签名验证信息 | 缺少任一方可靠签名、证书验证信息或可信时间戳,不得置为「已订立/已存证」;仅图片签名、手写签名照片不得替代可靠电子签名 | P0 |
| HT-02 | 电子形式协商与事前告知 | 首次向劳动者发起电子合同 | 指引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 | 在签署流程内独立取得「同意以电子形式订立」记录,并在签署前告知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查看/下载途径;不得默认勾选或与隐私政策捆绑;该确认不得替代对合同条款本身的同意 | 未完成告知或不同意电子形式时,不得强行进入电子签署;提供线下订立衔接并记录原因 | P0 |
| HT-03 | 必备条款与文本固化 | 模板保存、变量填充、发起前预览 |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指引第5条 | 校验九类必备条款及关键变量非空;优先采用政府示范文本;记录模板版本、变量值、最终合同文件及哈希,确保签署文本与展示文本一致 | 缺失必备条款、关键字段空白或预览与固版文件不一致,禁止发起;修改后生成新版本,不覆盖旧版 | P0 |
| HT-04 | 试用期条款 | 模板含试用期或续签时再次填写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 校验:3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6个月;任务期限或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仅一次;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 超限、重复约定或仅约定试用期的文本禁止发起;本规则不包含独立的试用期到期提醒模块 | P1 |
| HT-05 | 首次订立时限 | 录入用工之日、合同尚未订立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以「用工之日」为法定期间计算基准,允许用工前签署;按法定期间规则计算「一个月内」,不得硬编码为30天;联动 DQ-02 | 用工之日缺失时档案标记「待补全」,不得显示「无逾期风险」或关闭未签预警;不得因系统缺字段掩盖逾期 | P0 |
| HT-06 | 签署意愿与拒签 | 劳动者查看合同并执行签署 | 指引第4、7、9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 | 展示完整合同;由劳动者主动点击明确签署声明并完成当次核验及可靠电子签名;记录声明版本、阅读/确认动作、拒签及原因。滑到底、最短阅读时长作为体验增强,不冒充法定生效要件 | 未主动确认不得签署;禁止默认同意、超时自动签、HR 代签;拒签保持「已送达/未签署」并提示 HR 跟进,不自动视为同意 | P0 |
| HT-07 | 完成通知与文本交付 | 双方签署完成后 | 《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指引第10—12条 | 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 APP 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提供常用设备可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的完整文本及操作帮助;通知与交付记录留痕 | 通知失败生成「交付异常」并重试/补发,提供替代送达方式;不得因通知故障擅自回滚已完成签署,也不得把通知写成必然提前生效 | P0 |
| HT-08 | 免费纸质文本 | 劳动者提出纸质文本需求 | 指引第13条 | 员工端提供申请入口;生成企业待办,要求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记录申请、交付及费用(应为0) | 超期未处理升级 HR 负责人;不得以打印、邮寄等名义向劳动者收费,纸质文本及交付成本由企业承担 | P0 |
| HT-09 | 禁止向劳动者收费 | 订立、查看、下载、打印、纸质文本及劳动者获取本人记录 | 指引第6、12、13条 | 劳动者侧不出现付费入口;相关电子签、核验、存证及平台费用由企业承担,并由中台统一计量计费和在企业侧展示;本应用只做业务办理及必要用量回传,不做余额、套餐、充值或账单页面 | 检测到向劳动者计费或变相扣费的配置时禁止发布;中台计费/授权异常不得转化为劳动者付费,也不得影响其获取既有合同文本、工资清单和本人假勤薪酬确认记录;历史异常进入整改清单 | P0 |
| HT-10 | 合同保存与删除 | 合同存续、解除/终止后归档及到期删除 | 指引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50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47条 | 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调用;已解除/终止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另按地方规定、争议保全及最短必要原则制定分类留存表;保全事件与删除审批留痕 | 法定/约定期限未届满或存在争议保全时禁止删除;期限届满后评估删除或匿名化,不采用统一“终止后3年”默认值 | P0(延长留存规则待法务复核) |
| HT-11 | 多模板适用范围与选择 | 新建模板、按组织/用工类型/场景发起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17、19条;指引第5条 | 模板库支持多种合同模板;每个版本标记适用签约组织、用工类型、业务场景、地区、有效期和启用状态;发起时按员工真实用工关系筛选,并允许有权人员复核最终选择 | 无适用模板、模板跨组织误用、用工类型不匹配或版本失效时禁止发起;不得用一个全国通用模板静默覆盖全部组织和场景 | P0 |
| HT-12 | 模板发布与版本不可变 | 模板上传/修改、审核发布或被合同引用 | 《劳动合同法》第3、16、17条;《电子签名法》第5、6条 | 模板正文、变量定义、必填规则、示范文本来源和审核人随版本保存;已引用版本只读,修改产生新版本;签署前以员工实际数据生成最终预览并固化 | 未审核、变量规则冲突、正文缺页或预览失败不得发布/发起;禁止发起后替换同一版本正文,禁止只留存模板而不留存每份最终合同 | P0 |
| HT-13 | 签约组织与印章/证书匹配 | 多主体配置电子签印章、证书并完成企业侧签署 | 《电子签名法》第13—16条;指引第8、9条 | 将签约组织与其电子签主体、印章/证书权限和签署人授权关联;最终合同甲方、电子签主体和证书验证信息交叉校验;保存授权及验证结果 | 甲方与签署主体不一致、印章/证书越权或授权过期时阻断签署;不得借用集团内其他主体印章完成合同,确需不同签署结构的个案转法务复核 | P0 |
二、身份核验(HY)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HY-01 | 发起前资料预检 | HR 导入姓名、证件号、手机号后发起前 | 指引第7条(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 MVP 以二要素核验做资料预检;记录核验方式、时间、结果及供应商流水,不保存非必要原始报文 | 不通过时标红并禁止批量发起该员工合同,允许更正后重试;二要素预检不得单独替代合同签署的身份与意愿确认 | P1 |
| HY-02 | 首次实名锚定与分级核验 | 首次合同签署、假勤/薪酬确认或工资条签收前 | 指引第7、8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 | 本期风控默认首次合同采用实人核验 + 手机三要素锚定;假勤/薪酬确认和工资条签收复用有效锚定并以当次短信验证码验证,异常时升级;法律不强制所有流程人脸,人脸部分另受 HY-06、HY-07 约束 | 无有效锚定不得直接降级为短信确认/签收;核验方式不足时不得生成「本人确认」记录 | P0(产品风控基线) |
| HY-03 | 续签复用与换绑 | 已有锚定员工续签、换手机号/证件或出现异常登录 | 指引第7、8条;《电子签名法》第13、15条 | 续签按证书有效性和风控策略选择当次短信等核验;换绑已锚定手机号须重新核验并保留新旧绑定关系;设备、账号、手机号异常时升级核验 | 不得承诺“终身免重复人脸/免核验”;锚定失效、证书异常或换绑失败时阻断当次签署/签收并转人工复核 | P1 |
| HY-04 | 核验失败与替代送达 | 接口不通过、超时、连续失败或人工复核 | 指引第7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 | 保存成功/失败、时间、方式及原因码;限制重试频率;提供非代签的人工核验路径;工资条同时保留合法替代送达安排 | 失败不得生成签署/签收成功记录,不允许 HR 跳过核验代操作;核验失败不影响劳动者查看、下载工资清单及获得合同文本的法定权益 | P0 |
| HY-05 | 防冒名与防代签 | 每次确认动作及账号风控 | 《电子签名法》第13条;指引第7、16条 | 签署/签收须在本人账号和有效会话内由本人主动完成;中台 SSO 仅建立应用访问上下文,不替代当次身份核验、签署意愿确认或可靠电子签名;记录中台账号/员工小程序会话、设备、IP 和动作关联;禁止批量代签、HR 代点「同意」 | 会话过期、账号不一致或 SSO 上下文与签署主体冲突时重新核验;异常设备/IP 仅作风险信号,不单独作为认定非本人或记录无效的依据 | P0 |
| HY-06 | 人脸信息处理 | 选择人脸实人核验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30、55、56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4—9条 | 证明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显著告知必要性、影响、保存期限和权利渠道;以同意为基础时取得单独同意;事前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报告和处理记录至少保存3年;优先由合规供应商完成比对,平台不留存非必要人脸原图/模板 | 未履行告知、单独同意(适用时)或影响评估,不得调用人脸接口;目的变更须重新评估并履行相应告知/同意 | P0 |
| HY-07 | 非人脸替代方式 | 员工不同意、不适合或无法完成人脸核验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0、12条 | 提供合理、便捷且证据强度相当的替代路径,如电子签服务商的其他可靠实名方式或经双人复核的线下核验;替代过程同样固化身份、意愿与时间证据 | 存在其他方式达到同等要求时,不得把人脸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不得因拒绝人脸而简单关闭全部办理入口,替代路径待供应商能力与法务确认 | P0(替代流程待法务复核) |
| HY-08 | 人脸存储与备案边界 | 平台或供应商存储人脸信息、数量达到监管门槛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8、14、15条 | 数据流图明确人脸原图/模板由谁存储、是否互联网传输、保存多久;落实加密、审计和访问控制;监测实际存储主体及数量,达到10万人时由相应处理者依法履行备案 | 存储位置或供应商责任不清不得上线;达到门槛未评估备案时暂停新增人脸存储并整改,不得以“使用第三方”当然免除平台自身义务 | P0 |
三、数据导入、假勤与薪酬(DR / JQ / XC)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规范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DR-01 | 多来源导入与原始追溯 | 通过 Excel/文件或外部系统 API 导入排班、考勤、请假加班、计薪基础/结果、社保公积金参数/基数/缴纳结果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51条;《电子签名法》第5—8条 | 每批记录租户、签约组织、数据类型、业务期间、来源系统/文件、来源记录标识、字段映射版本、导入人/接口身份、导入时间及原始内容哈希;在合法必要范围内保存原始文件或来源快照,区分「外部导入」与「平台生成」 | 签约组织、城市/规则版本(非薪酬为导入校验规则集版本)、期间、操作者/操作时间四组锚点任一缺失、无效、冲突或无权限,或来源/原始关联缺失时,不得进入正式业务批次;操作者与时间由系统写入,不得由文件或外部请求冒填;不得只保存清洗后的结果而丢失来源关系,也不得把导入时间冒充源业务发生时间 | P0 |
| DR-02 | 人员与主体锚点校验 | 导入记录匹配中台员工、签约组织、发薪主体及参保城市 | 指引第7条(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 | 以「租户 + 中台员工 ID」为人员主锚点,并校验当期用工关系、签约组织、业务期间和城市归属;企业工号可作辅助键,姓名/手机号不得单独作为跨主体唯一键;保留匹配依据 | 人员不存在、一对多、跨主体冲突、用工期间不覆盖或参保城市缺失时列入失败报告并阻断相应行;不得自动猜测员工或把数据写入同名人员 | P0 |
| DR-03 | 字段、期间与业务校验 | 文件解析或 API 数据进入预检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 按数据类型校验必填字段、日期/期间、数值精度、正负方向、枚举、重复项、汇总与明细勾稽及跨表关联;城市规则引用须存在且覆盖业务期间;输出逐行成功/失败原因和可下载报告 | 不得静默截断金额、转换时区、吞掉空值或以默认值补齐关键事实;重复或勾稽异常不得显示「校验通过」,服务异常与数据错误分开标识 | P0 |
| DR-04 | 导入预览与有权确认 | 预检完成、正式入账或生成员工待办前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内部授权与证据链规则 | 展示数据来源、目标组织/期间、成功/失败/排除数量、关键字段差异和员工影响范围;由具备该主体权限的 HR 明确确认最终版本,记录确认人、时间和版本;部分导入须逐项列出排除对象 | 未确认不得生成正式结果或员工待办;不得默认勾选「忽略全部错误」或静默跳过失败行;预览后内容变化必须重新校验、预览和确认 | P0 |
| DR-05 | 更正、冲正与重新确认 | 已入账/已展示/已确认数据发生更正或源系统重发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46条;《电子签名法》第8条 | 更正生成关联新版本,保留原版本、原因、操作人、来源和审批/确认记录;已展示或已确认内容重新通知并按业务需要重新收集确认/异议;支持冲正与补差关系,不物理覆盖历史 | 不得删除原错误记录、原签收或原异议来制造「从未出错」;版本关系不清时暂停下游工资条/证据包出具并提示人工复核 | P0 |
| DR-06 | API 重试、幂等与对账 | 外部系统推送、定时同步、超时重试或人工补拉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51条;内部接口契约 | 以来源系统、来源记录 ID、数据类型、组织、员工和期间建立去重关系;保存请求/结果状态、重试次数和最近同步时间;提供来源数、接收数、入账数、失败数对账 | 超时后先查询真实结果再重试,不得重复入账或重复发起员工待办;对账不平进入异常队列,不将「接口已接收」写成「业务已确认」 | P1 |
| DR-07 | 导入文件与接口安全 | 上传、暂存、下载失败报告或通过接口传输敏感数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30、51条;《数据安全法》第21条 | 上传和接口访问执行主体级授权、传输与存储保护、访问审计及最小字段控制;失败报告默认脱敏且仅向有权人员开放;临时文件纳入到期删除,不因导入便利长期保留副本 | 无权限、异常文件或传输保护不足时拒绝处理;公开链接不得携带原始工资/考勤数据;安全失败不得留下可被普通用户访问的临时副本 | P0 |
| JQ-01 | 假勤结果导入与来源展示 | HR 导入或员工查看排班、考勤、请假加班结果 | 《劳动法》第36—44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 | 展示员工、签约组织、业务期间、班次/工时、请假/加班及异常结果、来源系统和导入版本;本期以结果导入与查看为主,不伪称已完成原始打卡采集或复杂排班计算 | 来源、期间或结果口径不明时标记「待核对」,不得显示平台已核算或结果无争议;原始打卡缺失不得通过导入汇总结果反向伪造 | P1 |
| JQ-02 | 小程序假勤确认与异议 | 企业向员工发起排班/考勤/请假加班结果确认 | 《电子签名法》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6条;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方向 | 员工在小程序验证后查看完整结果,可主动选择「确认」或「有疑问」;区分已查看、已确认、异议中、已更正,保存内容版本、声明、时间、异议和处理过程 | 禁止默认确认、超时视为无异议或 HR 代确认;未确认/异议不得成为扣减工资、放弃加班费或限制其他法定权益的依据,更正按 DR-05 重留痕 | P0(确认效力话术待法务复核) |
| JQ-03 | 工时风险提示与特殊工时 | 导入结果显示超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或采用特殊工时 | 《劳动法》第36、38—44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地方特殊工时审批规定 | 按已确认的全国/地方规则展示风险提示,记录规则版本、适用组织、工时制度及审批材料;涉及加班协商、补休和工资支付时提供核对入口,不由确认动作替代事实审查 | 规则或审批材料不全时仅标记「待人工核验」,不自动认定加班成立/不成立或输出最终加班费;不得以员工确认排班概括免除法定义务 | P1(地方口径待跟进) |
| XC-01 | 薪酬数据范围与结构 | 导入计薪基础/结果、生成薪酬明细或工资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劳动法》第48、50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 | 本期接收企业确认的计薪基础与结果,不宣称自动算薪;明细至少区分所属期间、应发项目、扣款项目、实发金额,并承载社保、公积金的单位/个人基数、比例及金额等可得字段;关联来源、签约/发薪主体和城市规则版本 | 应发、扣款、实发勾稽异常或社保公积金字段缺失时标记异常,不得以合计实发掩盖明细缺口;平台不自行补算并冒充企业确认结果 | P0 |
| XC-02 | 城市规则包与跨生效期版本 | 配置/导入社保公积金参数,或员工参保城市、政策期间变化 | 《社会保险法》第4、58—6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16—20条;地方政策 | 按城市、险种/公积金项目记录基数上下限、比例、适用人员、来源文件、发布/生效/失效日期和版本;历史期间固定引用当时版本;本期至少用两个城市及一个跨生效期案例验收,支持导入参数与结果 | 城市或生效期无可用规则时阻断依赖该规则的校验并提示补录,不套用其他城市/最新规则重算历史;不承诺全国政策自动更新,来源过期须预警而非静默沿用 | P0(城市规则需当地复核) |
| XC-03 | 社保公积金明细告知与缴纳状态 | 员工查看工资条/社保公积金明细,或导入申报、缴纳结果 | 《社会保险法》第4、6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9、20、35条 | 按月向员工展示可得的社保缴费明细及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信息;区分应计、代扣、已申报、已缴纳及结果来源,保留缴纳结果凭证关联;支持员工提出异议 | 工资中已代扣不等于已实际缴纳,未取得缴纳结果不得显示「已缴清」;异议或结果缺失不得被员工确认工资条覆盖,也不得用放弃社保/公积金承诺替代法定义务 | P0 |
| XC-04 | 多城市与多主体归属冲突 | 员工跨城市参保、调动,或签约/发薪/参保主体不同 | 《社会保险法》第58、60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16条;地方参保缴存规则 | 按员工和期间保存参保城市、签约组织、发薪主体、参保/缴存主体及规则版本;变化自明确生效日起新建关系,历史数据保持原归属;对主体或城市不一致生成核对项 | 不得为提高导入通过率自动改城市或主体;归属不清时相应记录不进入正式确认,特殊用工、异地参保及补缴情形转人工/法务核验 | P0(特殊情形待法务复核) |
| XC-05 | 薪酬确认与支付/申报边界 | 员工确认薪酬结果、工资条或社保公积金明细 | 《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社会保险法》第60条 | 明示确认仅针对所展示内容版本和当次行为;实际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申报缴纳分别关联银行回单、政务/受托机构结果等证据;页面区分「结果确认」「已发放」「已申报」「已缴纳」 | 不得把员工未确认作为延迟发薪理由,不得把确认描述为金额必然正确、已实付或放弃追索;本期未实现的自动算薪、财务过账和在线申报不得标为已完成 | P0 |
四、工资条签收(GZ)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GZ-01 | 工资数据来源与导入 | 本期通过 Excel/外部系统导入计薪基础与工资结果并生成工资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DR-01—05、XC-01—04 | 保存原始文件/来源快照、导入批次、字段映射、企业确认及城市规则版本;向员工展示所属期间、应发、扣款、实发及可得的社保公积金明细;平台可执行格式、完整性和勾稽校验,但不把导入结果包装为自动算薪结果 | 缺列、金额格式错误、员工/主体匹配失败或城市规则缺失的行不得发放;允许处理其余行时须在预览中明确排除名单并再次确认;平台映射错误不得以免责声明转嫁责任 | P0 |
| GZ-02 | 推送前内容固化 | 工资条生成后、员工查看/签收前 | 《电子签名法》第5—8条;证据链内容要素 | 对拟展示工资条及原始导入关联信息即时生成哈希快照、可信时间记录并发起第一次存证;发放后任何变更生成新版本并重新履行展示、确认和存证 | 哈希失败不得发放签收任务,须启用替代清单送达;第三方存证故障不得阻断工资清单查看/下载,但不得虚标「已存证」,签收可暂停并提示稍后处理 | P0 |
| GZ-03 | 签收意愿与清单获取 | 员工在微信小程序查看工资条后确认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电子签名法》第10条(确认收讫规则方向) | 验证通过后提供完整清单及社保公积金明细;通过主动点击明确声明 + 已锚定手机号短信验证码记录确认;区分「已送达/已查看」与「确认无误」状态,保存声明文本版本;查看和确认关联同一受控会话 | 禁止默认勾选、代签、超时自动确认;验证码失败时保持「已送达/未确认」,不影响员工查看和下载清单;未确认不得成为扣减或延迟工资的理由 | P0 |
| GZ-04 | 异议与处理留痕 | 员工选择「有疑问」或提交异议 | 劳动争议举证规则;《电子签名法》第8条 | 异议入口与确认入口同级展示;异议原文、附件、时间、HR 回复及处理状态完整留存,与确认记录采用同等防篡改和保存策略 | 不得因存在异议自动生成「确认无误」;不得删除或覆盖原异议;长期未处理升级 HR 负责人 | P1 |
| GZ-05 | 未签收与催办 | 推送后未阅读、未确认或通知失败 | 内部风控规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 记录生成、发送、到达(可取得时)、查看、确认/异议各节点;按可配置的3/7/14天路径催办和升级,仅作内部管理基线 | 未签不得伪造签收或视为放弃权利;通知失败标记「送达异常」并启用替代渠道,不以一次发送成功证明劳动者实际收悉 | P1 |
| GZ-06 | 工资记录保存 | 工资支付及签收/异议归档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47条 | 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依法保存2年以上;工资条、签收、异议和对应存证采用一致且不少于法定期限的策略;地方更长要求进入地方规则包 | 法定期限或争议保全未届满禁止删除;不得统一套用「劳动关系终止后3年」,具体起算与延长期限待地方/法务确认 | P0(地方口径待跟进) |
| GZ-07 | 签收效力边界 | 页面声明、企业协议、销售文案及证据包说明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 明示签收仅证明相应清单及确认行为,不当然证明银行实付、金额必然正确或劳动者放弃异议/追索权;实际支付应关联银行回单等其他证据 | 发现「签收即免责」「上链即证明已足额发薪」等文案不得发布;争议场景不得只导出确认记录而隐瞒异议记录 | P0(对外话术待法务复核) |
五、微信小程序员工端(MP)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规范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MP-01 | 微信身份、员工与任务绑定 | 员工通过服务通知、小程序码、分享链接或中台入口进入 | 指引第7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51条 | 将微信侧标识、中台员工 ID、签约组织、业务任务和实名锚定建立受控关联;进入后显示来源企业与待办类型;微信登录、持有链接或中台 SSO 只作为访问上下文,不替代当次身份与意愿核验 | 微信身份、员工或任务归属不一致时先阻断敏感内容并引导换绑/人工复核;不得仅凭openid、手机号后四位或可转发链接认定本人 | P0 |
| MP-02 | 统一待办与多主体展示 | 员工存在合同、假勤、工资条等多组织/多期间任务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证据链身份与内容要素 | 统一待办逐项展示来源企业、签约/发薪主体、业务期间、事项类型和办理状态;不同合同、不同期间或不同内容版本分别关联任务与确认记录 | 主体或期间不清不得发起确认;不得用一次点击将多份合同、多期工资或多个假勤版本打包为不可区分的概括同意 | P0 |
| MP-03 | 敏感信息展示与通知最小化 | 查看合同、考勤、薪酬、社保公积金或接收微信通知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7、25、28—30、51条 | 通知和待办卡片不包含完整证件号、工资金额、详细考勤位置等敏感内容;通过任务归属及必要验证后再展示明细;页面按本人最小范围展示,分享/截图风险提示不替代服务端访问控制 | 未验证、会话失效或链接过期时不展示正文;不得在聊天通知、公开页面或小程序码参数中直接携带工资、合同正文或完整身份信息 | P0 |
| MP-04 | 小程序合同签署 | 员工办理电子劳动合同 | 指引第4、6—13条;《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HT-01—13、HY-02—07 | 依次提供主体与关键条款、完整正文、电子形式告知、当次分级核验、明确签署声明及可靠电子签名;「暂不签署」可见;完成后提供合同查看、下载、打印/纸质申请和完成通知 | 缺正文、核验或主动意愿不得签署;禁止默认勾选、HR代签、超时自动签及一次签名覆盖未逐份展示的文件;重复提交先查询真实结果,存证延迟不回滚已签署状态 | P0 |
| MP-05 | 小程序假勤/薪酬确认与异议 | 员工办理假勤结果、薪酬结果或工资条确认 | 《电子签名法》第8、10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6条;JQ-02、GZ-03—07、XC-05 | 「确认」与「有疑问」同级;确认前展示完整内容版本、期间与主体,记录声明版本和当次验证;异议支持文字/附件、进度回查、HR回复及更正后的再次确认 | 不强迫先确认再异议,不将异议标为已确认;未确认、拒签或异议不得成为扣减/延迟工资或放弃加班、社保等权利的依据 | P0 |
| MP-06 | 办理进度、回执与我的文件 | 员工完成/中断办理或回查历史记录 | 指引第10—13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46条;HT-09、PT-14 | 提供待办进度、结果回执、本人合同、历史工资条及已确认假勤/薪酬记录;标识当前有效版本与历史更正关系;业务完成与存证中/失败分开表达,员工侧使用易懂业务语言 | 网络中断、存证失败、企业欠费或HR账号停用不得不当阻断既有文件获取;结果未知时不得显示假成功,恢复后按真实任务状态回查 | P0 |
| MP-07 | 会话、链接与重复操作异常 | 链接过期/撤回、会话失效、非本人微信、网络重连或连续点击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电子签名法》第8、13条 | 邀请链接短期有效并与任务绑定;高风险动作使用受控会话和防重放校验;处理中禁止重复提交,恢复后先查询结果;异常提示说明影响与下一步并保留合法替代路径 | 过期/撤权立即失效且不泄露任务详情;身份不符、结果未知或重复请求不得生成第二条签署/确认记录;不得以异常为由提供跳过核验的快捷通道 | P0 |
| MP-08 | 小程序权限、SDK与隐私告知 | 调用人脸、相机、相册、位置等能力,或嵌入核验/电子签/统计 SDK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7、21、23、28—30、55条;PT-03—05 | 按具体场景逐项说明目的、必要性和数据接收方,仅在实际使用时申请所需权限;维护小程序 SDK、数据流、权限和版本清单;人脸及敏感信息另按 HY-06—08 执行,隐私政策可查阅保存 | 与当前任务无关的权限不得强制索取;拒绝非必要权限不影响合同/工资文件获取;SDK去向不明、超范围采集或未履行适用告知/同意义务时停用对应能力 | P0 |
六、存证与证据链(CZ)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CZ-01 | 五要素完整性 | 每条合同签署、假勤/薪酬结果确认、工资条签收或异议事件 | 指引第4、9、16条;《电子签名法》第8、13条 | 校验身份结果、内容快照、意愿声明与动作、可信时间、存证凭证的关联完整性;建立同一事件 ID、签约组织、业务期间和版本关系 | 任一缺失标记「证据链完整性异常」并进入处理队列;不得展示「证据链完整」,但不得直接宣称合同/证据无效 | P0 |
| CZ-02 | 产生时固化与两次存证 | 合同固版、导入结果经HR确认、工资发放及员工确认/异议时 | 指引第16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18条 | 第一次固化待确认内容及其导入来源、字段映射、城市规则版本,第二次固化确认/异议行为及关联日志;未经确认的上传草稿与正式内容分开标识,保留原始来源、生成机制和实际固化时间 | 存证失败可重试但必须记录真实补存时间;补存不得倒填原始时间,也不能单独修复上链前真实性争议;源数据真实性仍须结合来源与业务材料核验 | P0 |
| CZ-03 | 第三方存证与宣传边界 | 选择电子签、时间戳、区块链供应商及对外展示 | 《民诉证据规定》第93、94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18条 | 评估平台中立性、系统可靠性、存证过程及验证能力;区分自有日志、可信时间戳、第三方存证、公证等证据形态 | 区块链并非所有记录的法定必需条件;自有数据库记录仍可依法作为电子数据提交,但不得标为第三方存证;禁止「上链=必然采信/胜诉」 | P1 |
| CZ-04 | 全过程日志 | 多主体配置、数据导入、假勤薪酬、合同、工资条和小程序确认全生命周期 | 指引第16、18条;《电子签名法》第8条;《网络安全法》第23条 | 记录谁、何时、何中台账号/接口身份或员工小程序会话、何主体、何设备、何动作、何版本及结果;业务事件 ID 与中台身份 ID 关联,中台操作日志不能替代本应用导入、签署/确认证据日志;日志与对应事件关联固化,租户管理员无修改/删除权限;网络运行日志依法留存不少于6个月,与业务证据相关日志按更长的分类留存表保存;设备与 IP 采集遵循最小必要 | 日志断档、身份/主体映射缺失或时间异常标记风险并告警;不得通过后台补写冒充实发日志,纠错采用追加说明 | P0 |
| CZ-05 | 一键证据包 | 按员工、签约组织、事件或时间区间导出 | 指引第16条;《民诉证据规定》第14、93、94条 | 包含原始导入文件/来源快照、字段映射、来源与版本、城市规则及适用期间、内容哈希、身份核验结果(默认不含人脸原图)、意愿声明版本、签名/证书信息、时间戳、存证凭证、完整日志、异议/更正及验真说明;导出权限、主体、范围和动作留痕 | 任一组成缺失时明确列出缺项,不生成「完整无缺」结论;超主体、超范围或无权限导出直接拒绝并告警,不默认捆绑无关城市/期间记录 | P0 |
| CZ-06 | 授权验真与隐私 | HR、劳动者或授权第三方验证证据 | 指引第16、19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5条 | 支持对证据包文件重算哈希并核对凭证,提供自解释说明;验真优先使用哈希和凭证,不公开合同、工资原文或完整身份信息 | 验真不一致显示异常及可能原因,不自动作法律结论;公开链接不得暴露个人信息,过期或撤权后立即失效 | P1 |
| CZ-07 | 供应商切换与持续验真 | 更换电子签/存证供应商、服务终止或企业迁出 | 指引第16条;持续服务与证据可用性要求 | 合同约定数据、证书、时间戳和存证凭证导出及迁出责任;保留历史验证方式和算法说明;迁移动作追加留痕 | 历史凭证无法继续验证不得宣称迁移完成;供应商停服触发应急预案,不删除原存证关联关系 | P1 |
七、到期提醒(DQ)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依据 | 产品动作(校验/留痕)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DQ-01 | 合同到期三级提醒 | 距合同到期日45/30/15天(默认可配置) | 内部风控规则;《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等终止规则方向 | 45天建 HR 待办、30天升级提醒、15天红色预警;记录规则版本、接收人、发送/触达结果及处理状态 | 到期日缺失或冲突时标记「待核对」,不得关闭提醒;提醒失败进入异常队列并换渠道,不显示已有效通知 | P1 |
| DQ-02 | 首次未签书面合同 | 自用工之日起接近或超过1个月仍未签;满1年仍未签 | 《劳动合同法》第10、14、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7条;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6、7、9条 | 按法定期间规则提前预警;满1个月次日起提示二倍工资风险并升级;满1年提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补订义务;保留通知、拒签及原因证据;提示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 不得把「一个月」统一算成30天或自动输出最终赔偿额;不可抗力、劳动者故意/重大过失等例外及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停止规则须人工核验,系统不得仅凭一条拒签记录自动免责 | P0 |
| DQ-03 | 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 | 原合同到期且员工仍继续工作 | 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8、11条;《劳动合同法》第10、14、82条 | 与原合同关联显示「已到期/继续用工/待续签」;支持登记法定自动续延情形及依据;继续用工且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时,提示劳动者可依法请求按原条件续订;与 DQ-02 分事件、分时间线记录 | 不得机械套用「到期后满30天一律二倍工资」;法定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合同,自动续延、异议时间及续订条件信息不足时标记待人工/法务确认 | P1(特殊情形待法务复核) |
| DQ-04 | 续签与无固定期限提示 | 到期提醒后发起续签、延长合同或累计合同次数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0、11条;指引第7—9条 | 续签复用电子合同流程并关联原合同;记录连续订立次数、工作年限和劳动者选择;协商延长累计1年以上、约定自动续延、非本人原因变换主体等纳入连续订立风险识别;满足法定情形时提示无固定期限订立风险;核验按 HY-03 分级 | 信息不足时显示「待确认」,不自动判断必须/无需无固定期限;提示未确认不得静默关闭,续签未完成提醒不关闭 | P1(部分情形待法务复核) |
| DQ-05 | 提醒与法定通知区分 | 到期不续签、提醒发送失败或需对外通知 | 地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方向 | 页面明确内部提醒不等于向劳动者依法送达终止/续签通知;预留地方提前通知期、接收对象和送达证据配置 | 法定/地方通知要求未确认时不得显示「流程已合规」;发送失败不得视为劳动者收悉,转替代送达并留痕 | P1(地方规则待跟进) |
八、中台接入、平台资质与数据安全底座(PT)
| 规则ID | 场景 | 触发条件 | 法律/规范依据 | 产品/运营动作 | 失败/异常策略 | 风险等级 |
|---|---|---|---|---|---|---|
| PT-01 | 等保三级与连续服务 | 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及人事云应用设计、上线和重大变更 | 指引第18条;《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23条;GB/T 22239 | 明确中台、人事云应用及依赖服务环境的等保责任边界,按适用要求完成定级备案、建设整改、测评和持续运维;防止身份、合同、假勤薪酬、社保公积金和日志泄露、篡改、丢失 | 未达到适用要求不得作为合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上线;仅采购“等保合规云”或中台已完成测评,不当然等于本应用及其处理活动已履行义务,属地流程待确认 | P0 |
| PT-02 | 电子认证服务边界 | 选择电子签/CA 供应商或拟自建签名能力 | 指引第8条;《电子签名法》第16—18条 | MVP 采购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能力,核验供应商许可、证书链、签名验证、证据导出和退出安排;平台不自建 CA | 供应商资质或证书链无法验证时不得用于合同签署;不得将「持牌」宣传为所有签署当然有效或必然胜诉 | P0 |
| PT-03 | ICP 与网站/小程序备案 | 中台、独立子应用、员工微信小程序及备用 H5/APP 上线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4、7、8条及适用备案规定 | 按实际服务性质和主体判断经营许可或备案义务;梳理中台与子应用的域名、微信小程序、备用 H5/APP 及备案关系,按适用规定办理并展示编号;形成主体、域名、服务清单 | 不得以 SaaS 收费或复用中台入口为由直接断言只需或必须某一种手续;应办未办不得上线,具体许可分类待法务/通信顾问复核 | P0(许可分类待法务复核) |
| PT-04 | 委托处理与供应商链路 | 中台下发企业/员工身份与组织信息,外部系统/API 或 Excel 导入假勤薪酬数据,本应用调用核验、电子签、短信、存证及小程序 SDK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23、55条;指引第19条 | 明确企业、中台、人事云应用、外部数据来源方及各供应商在每类处理中的角色;签署委托处理/数据处理条款,约定目的、期限、种类、安全、返还删除、审计及转委托;维护中台接口、导入连接、供应商和小程序 SDK 数据流清单 | 角色、转委托或数据去向不清不得接入;超约定处理立即停止;构成向独立处理者提供时另行履行告知/单独同意等适用义务 | P0 |
| PT-05 | 合法性基础、告知与最小必要 | 中台下发或本应用收集员工身份、手机号、用工关系、合同、排班考勤、请假加班、薪酬、社保公积金、人脸、微信标识及日志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3—19、28—30条;指引第19条 | 分场景记录中台和本应用的合法性基础、处理目的与字段必要性;依法履行显著告知;以同意为基础时确保自愿明确并可撤回,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依法取得单独同意;仅获取各导入/签署/确认场景必需字段,不因中台或外部系统可提供更全数据而全量同步 | 不得笼统以「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中台已授权」或「企业已导入」覆盖全部处理;基础不清、告知缺失或超范围收集时不得上线该处理活动,具体基础待法务复核 | P0 |
| PT-06 | 员工权利与留存删除 | 员工查询、复制、更正、撤回同意或请求删除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44—47、50条 | 在小程序提供本人合同、假勤/薪酬结果、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记录查询复制和异议/权利申请入口;建立企业—平台协同处理、身份核验、答复和拒绝理由记录;留存到期执行删除/匿名化评估 | 不得以「存证不可篡改」为由永久保存或拒绝全部删除请求;法定期限未届满时停止除存储和安全保护外的处理并说明理由;更正不得覆盖原确认与异议历史 | P0 |
| PT-07 | 权限、隔离与导出安全 | HR、管理者、员工、运营人员访问、导入或导出数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数据安全法》第21条;指引第18、19条 | 复用中台身份、基础角色和应用访问资格,本应用执行签约组织、假勤薪酬、工资条、模板和证据导出等业务数据范围校验,不另建通用角色权限后台;确需应用专属权限点时复用中台授权能力;服务端同时校验应用授权、租户、签约组织及资源归属;最小权限、租户/主体隔离、员工仅见本人数据;敏感字段默认脱敏;高风险导入/导出按策略二次授权、水印和审计;已固化记录无租户侧修改/删除接口 | 越权访问拒绝并告警;前端隐藏按钮不能替代服务端鉴权;共享链接默认短期有效且不含非必要信息;发现跨租户或跨主体访问立即停用相关入口并启动事件响应 | P0 |
| PT-08 | 安全事件响应 | 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中台或供应商安全事件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27条;指引第18条 | 建立分级响应、止损、证据保全、监管/个人通知评估及中台/供应商联动机制;明确 SSO 凭证泄露、组织同步异常和跨租户事件的通报与处置责任;定期演练并留存整改记录 | 达到法定通知条件时依法履行;不得因担心商誉隐瞒事件;受影响签署/存证记录标记待核验,不伪造正常状态 | P0 |
| PT-09 | 境内存储与跨境 | 使用境外云、境外 SDK、境外支持或向境外传输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40条 | MVP 默认境内存储和运维;上线前完成数据流和远程访问核查;确需出境时另行完成适用路径、告知、单独同意及影响评估 | 未完成出境合规不得启用相关服务;默认境内是产品策略,不表述为所有企业一律只能境内的普遍法律结论 | P1 |
| PT-10 | 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边界 | 业务范围扩展至招聘、派遣、外包或撮合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纯人事管理、签约/确认/存证 SaaS 与实际人力资源服务分账、分合同、分页面管理;新业务上线前做许可评估 | 未取得所需资质不得开展对应业务;纯 SaaS 是否涉及许可按实际模式待法务复核,不在本期扩展招聘、派遣、外包或撮合功能 | P1(待法务复核) |
| PT-11 | 中台 SSO 入口与租户上下文 | 企业用户从工作台快捷应用或应用中心进入人事云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数据安全法》第21条;《网络安全法》第23条;中台接入契约 | 仅通过中台正式 SSO 契约建立 HR 管理端会话,服务端校验凭证真实性、有效期、受众及防重放要求,并继承企业、员工和应用访问资格;页面显示当前企业/用户及返回中台入口;日志只记关联 ID,不记录令牌 | 无有效 SSO、授权不足、凭证过期或租户上下文不一致时不得展示业务数据或执行操作,返回中台重新登录/申请授权;不得信任 URL 传入的租户 ID,不提供独立密码登录绕过 | P0 |
| PT-12 | 中台组织映射与业务档案 | 读取中台员工/部门并配置用工关系、导入数据、发起合同/确认或提醒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51条;指引第7条 | 以中台企业 ID、员工 ID 为身份映射主键,只同步必要身份与组织字段;本应用另存多个真实签约/发薪主体、用工关系、参保城市、用工之日、合同期限、核验锚定等业务属性;通用组织、部门和基础角色仍回中台维护 | 员工停用、字段缺失或映射冲突时阻断对该对象的新导入/新发起并提示修正,不允许另建同名员工绕过;不得因中台停用直接删除既有合同、假勤薪酬、工资或证据记录 | P0 |
| PT-13 | 授权撤销、退出与中台异常 | 应用授权被撤销、员工账号停用、主动退出或中台 SSO/组织接口不可用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网络安全法》第23、27条 | 下次进入及高风险操作前复核授权和会话;退出后清除本应用敏感会话并返回中台;接口异常显示依赖状态、关联 ID 和重试入口,保留已固化业务记录 | 撤销/停用后不得继续企业管理操作;异常时不得伪造授权或组织同步成功;劳动者既有合同、假勤薪酬结果和工资清单的合法访问不随 HR 账号退出或中台短期故障被删除、篡改或错误标记失效 | P0 |
| PT-14 | 中台计量计费与业务状态隔离 | 产生需回传的用量、企业账户异常或中台计费接口不可用 | 指引第6、12、13条;中台计量计费契约 | 中台统一负责价格、余额、储值、消耗和账务;本应用仅按契约回传最小必要计量事件并记录回传状态,不回传合同、假勤薪酬或工资正文作为计量内容,不设置充值、套餐或账务 UI | 回传失败进入重试/对账队列,不虚报计费成功;新付费能力是否暂停按中台结果处理,但不得以余额不足、欠费或计费故障阻碍劳动者查看、下载、打印既有合同和工资清单,或获取本人既有假勤薪酬确认记录 | P0 |
| PT-15 | Agent / MCP 同权调用 | 通过 WorkBuddy 等智能体查询、导入数据、创建业务任务、触发提醒或导出证据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电子签名法》第13条;中台接入契约 | 复用中台应用身份/API Key 和授权结果,服务端执行与 UI 相同的租户、签约组织、资源归属、数据范围、业务校验及审计;密钥与模型计量由中台管理;数据导入和正式发起须展示来源、对象、期间、失败/排除项及影响范围并经有权 HR 确认;智能体不得代替劳动者完成签署/确认或代替 HR 作出需本人确认的意思表示 | 密钥无效、授权撤销或上下文不全时拒绝调用;不得因自然语言指令绕过导入预览、二次授权、当次核验或确认步骤,不生成虚假同意/签收/存证日志;高风险导出仍需按 PT-07 完成授权 | P0 |
九、首发城市/地区确定后待跟进清单
| # | 待跟进项 | 影响规则 | 本期处理要求 |
|---|---|---|---|
| 1 | 当地人社部门电子劳动合同数据格式、提交/备案及平台接入要求 | HT-01、PT-01 | 按指引第15条支持数据提交;首发地区要求未明前,不承诺已完成政务对接 |
| 2 | 地方示范文本、必备条款或特殊行业文本要求 | HT-03、HT-04、HT-11、HT-12 | 形成地区模板版本、适用组织和生效日期,不以全国通用模板覆盖全部地方差异 |
| 3 | 工资清单内容、形式、保存期限及电子签收细则 | GZ-01、GZ-03、GZ-06、XC-01 | 核对地方工资支付条例,更新字段、起算点和保存策略 |
| 4 | 各城市社保险种、基数上下限、比例、申报口径、生效期及补缴规则 | XC-01—04 | 至少两个城市形成规则包;逐项记录官方来源和版本,历史期间固定引用旧版,不承诺自动更新或在线申报 |
| 5 | 各城市公积金基数、比例上下限、缴存与补缴规则及政策生效期 | XC-01—04 | 与社保分城市、分项目管理;依据2026年修订条例及当地规则复核,不把社保规则直接复用为公积金规则 |
| 6 | 工时、休息休假、加班、特殊工时审批及假勤记录保存口径 | JQ-01—03、DR-05 | 按城市和用工类型维护规则来源、审批材料与版本;导入确认不替代事实核验,不自动输出加班费结论 |
| 7 | 多签约/发薪/参保主体不一致、异地参保及主体变更的裁审与经办口径 | ZZ-01—04、XC-04、DQ-04 | 基于真实用工关系逐案复核;系统只提示核对,不自动作合法/违法或责任承继结论 |
| 8 | 合同期满不续签的提前通知期、送达形式 | DQ-01、DQ-05 | 配置地方规则包;内部45/30/15提醒不得替代法定通知 |
| 9 | 期满继续用工、法定自动续延及无固定期限的地方裁审衔接口径 | DQ-03、DQ-04 | 以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为统一基线,特殊事实和地方衔接口径由法务确认;不自动输出赔偿结论 |
| 10 | 等保、ICP/小程序备案、电子认证及人脸备案的属地办理流程 | HY-08、PT-01—03、MP-08 | 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材料、完成时点及供应商分工 |
十、待法务复核项汇总
- 非人脸替代核验:替代方式的证据强度、线下双人复核流程及与电子签供应商的衔接(HY-07)。
- 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与角色:企业、中台、人事云应用、外部数据来源方、供应商在身份、组织、假勤、薪酬、社保公积金、人脸、微信标识和日志处理中的角色,以及同意、人力资源管理必需、法定义务等基础的适用边界(PT-04、PT-05、PT-12、MP-08)。
- 保存期限表:原始导入文件/快照、合同、假勤薪酬、社保公积金、工资条、签收/异议、日志、核验结果、人脸信息及证据包的分类期限、起算点、争议保全与删除/匿名化规则(DR-01、HT-10、GZ-06、PT-06)。
- 多主体用工关系:签约、发薪、参保主体不一致的适用边界,主体变更、工龄/合同连续性与异地参保的特殊事实认定,避免以产品配置替代个案判断(ZZ-01—04、XC-04、DQ-04)。
- 城市薪酬与社保公积金规则:首发城市政策来源、基数与比例、期间适用、补缴和告知口径,以及2026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与当地衔接(XC-01—04)。
- 假勤确认效力与工时提示:导入结果的证明边界、员工确认/异议文案、特殊工时审批及加班风险提示,不作自动法律责任认定(JQ-01—03)。
- 小程序身份与意愿证据:微信标识、中台员工、实名锚定和任务的绑定方式,链接/会话安全、多事项确认和替代核验路径(MP-01—08)。
- 期满继续用工:法定自动续延材料、未续签二倍工资例外、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提示的特殊事实认定(DQ-02—04)。
- 对外效力表述:假勤/薪酬确认、工资条签收、可靠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第三方存证和证据包的说明,确保不作实付、已缴、免责或必然采信承诺(JQ-02、XC-03—05、GZ-07、CZ-03)。
- 资质分类:实际收费和服务模式对应的 ICP/小程序备案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边界(PT-03、PT-10)。
- 企业客户与数据接入协议:导入来源和质量责任、委托处理、转委托、供应商变更、数据返还删除、历史验真和安全事件责任条款(DR-01—07、PT-04、CZ-07)。
- 中台接入与责任矩阵:SSO 与 Agent/API Key 凭证校验、通用组织与多签约组织的数据口径、授权撤销时效、用量回传、计费异常、日志关联、事件响应及既有劳动者权益保障(PT-11—15);原型中的示例接口不得直接视为已确认契约。
十一、本期上线合规闸门(验收摘要)
- [ ] 所有 P0 规则均有通过记录的测试用例;P1 未决项已有书面处置决定。
- [ ] 至少建立两个真实签约组织并配置不同员工用工关系;跨主体访问被阻断,历史主体和合同不被覆盖。
- [ ] 至少两个城市的社保公积金规则具备来源、生效期和版本,并通过一个跨生效期案例;历史期间不错用最新规则。
- [ ] 假勤、薪酬及社保公积金进入信息架构;文件/API 导入均强制四组锚点(签约组织+城市/规则版本+期间+操作者/时间)并分别有缺失阻断用例,另保留来源、人员行级键、校验报告和HR确认,假勤与薪酬各至少完成一次成功导入和一次失败报告。
- [ ] 部分导入明确列出失败/排除对象;更正保留原版本、原确认和异议,接口重试不重复入账或重复生成待办。
- [ ] 薪酬明细覆盖应发、扣款、实发和可得的社保公积金单位/个人项目;代扣、申报、缴纳状态不混淆,城市或主体归属异常被阻断。
- [ ] 多合同模板可按签约组织、用工类型和场景选择;已引用版本不可替换,合同甲方、电子签主体和印章/证书权限一致。
- [ ] 微信小程序完成合同签署、工资条签收/异议和至少一类假勤结果确认三条主路径;待办、进度和本人文件可回查,不以静态 H5 原型代替最终验收。
- [ ] 小程序先校验任务归属再展示敏感明细;微信登录或链接不替代本人核验,确认与异议同级,无默认同意、代签或超时自动确认。
- [ ] HR 管理端可从中台工作台/应用中心经 SSO 免登进入,壳层显示企业上下文和返回中台入口;不存在独立登录、企业开通、通用组织、基础角色或计费账务页面。
- [ ] SSO 无效、授权撤销、员工映射冲突及跨租户/跨主体访问均被阻断;中台 SSO 不被当作员工签署/确认的当次身份与意愿核验。
- [ ] Agent/MCP 与 UI 执行同等租户、主体、授权、数据范围和业务校验,导入/发起先预览确认,不能代替劳动者签署/确认或绕过高风险导出授权。
- [ ] 中台计量计费及接口异常有重试、对账和降级策略,不妨碍劳动者获取既有合同、工资清单及本人确认记录。
- [ ] 首次合同可靠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完成通知、免费查看/下载/打印及纸质文本申请流程可用。
- [ ] 人脸具有合法处理依据、影响评估和便捷非人脸替代路径;小程序权限和 SDK 数据流已审查。
- [ ] 合同、假勤/薪酬结果和工资条在展示/确认前固化,确认/异议后再次固化;存证故障不影响依法应提供的文件查看/下载,且不虚假展示存证成功。
- [ ] 异议与确认同等保存,签收/确认不被宣传为实付、已缴、金额必然正确或权利放弃。
- [ ] 首次未签与期满未续签分开计算和提示;法定期间不按固定30天硬编码。
- [ ] 证据包可独立验真、缺项可见、导出受控,能够追溯导入来源和城市规则版本;不存在「上链即司法认可」等宣传。
- [ ] 等保、ICP/小程序备案、电子认证、人脸存储备案及供应商数据处理责任已形成上线清单并落实。
- [ ] 原始打卡、复杂排班、自动算薪、财务过账和社保公积金在线申报等后迭代能力未虚假标为已具备;不得再以「排除假勤/薪酬」作为范围验收条件。
附一:内部产品与技术依据
docs/shared/范围决策-2026-11-03.md:现行范围依据,明确假勤薪酬、社保公积金、城市规则、多签约组织、多合同模板和微信小程序员工端。docs/shared/产品简报.md:本期模块、导入优先、可信动作和两个城市/两个签约组织/三条小程序路径的验收基线。docs/product/需求与流程总纲-v0.md:HR 与员工端角色、导入/发薪/签约/待办流程、关键对象及后迭代边界。docs/shared/中台与应用边界.md:三层产品结构、SSO 入口、公共能力复用及原型使用边界。references/platform-prototype/v1/views/dashboard.html、references/platform-prototype/v1/views/app-center.html:工作台快捷应用和应用中心入口。references/platform-prototype/v1/views/apps/:独立子应用的 SSO 免登及壳层形态参考。references/platform-prototype/v1/views/open-platform.html:身份、组织、权限及用量接口的静态示例;仅作能力方向参考,真实字段、认证和失败码以正式契约为准。docs/engineering/AGENTS.md:本仓前端、后端、安全与共享接口规范;中台静态原型不替代该规范。
附二:主要法规与官方核对来源
-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1—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7、10、14、16、17、19、30、31、33—35、44、46、50、81、8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44、48、5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6—11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8、10、13—18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58—60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及国务院第844号令:第15—20、35条;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4—10、12、14、15条。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5—1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93、9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3—21、23、28—30、38—40、44—47、50、51、55—5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4、7、8条。
来源:docs/compliance/MVP合规规则清单.md